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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企业潜亏及解决对策 欠银行钱但是人死了,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详解企业潜亏及解决对策,欠银行钱但是人死了,该怎么办

 刘荣广律师,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详解企业潜亏及解决对策

一、企业潜亏的表现形式


通过审计实践,发现企业潜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物资盘亏或报废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降价处理库存商品、滞销产品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而形成的潜亏。某些企业在年末对当年已发生的一些成本费用类支出,不报销入账,以减少当期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企业当期利润。这种现象在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时有发生、久而久之,就会积累下许多虽然未入账但实际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形成企业较大数额的潜亏。


、按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必须按期摊销某些费用,同时,也必须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提借款利息。而企业为了制造盈利或减少亏损,往往对这些应计成本费用不予摊提或少摊少提,使企业发生潜亏。


、坏、死账未及时处理而挂账且没有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形成的潜亏。


、存在没有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虽计提折旧但没有摊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没有及时处理,过时废旧的固定资产和备品备件没有进行清理等现象。一些企业常常随意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如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等,存货计价方法变动的结果一般是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存货成本减少,从而增加企业当期盈利,形成潜亏。


、对外投资失误,致使投资项目亏损,造成本金无法收回又长期挂账。


、利用“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账户隐藏成本费用或虚列收入。一些企业的造假手法表现得更加直接,他们按当期利润指标倒推成本,将当期多余的成本或费用以一笔或几笔直接挂入“其他应收款”账户;或者按考核指标的需要,人为增加结算收入,将不存在的收入挂“应收账款”账户,形成潜亏。


、对某些费用支出不及时报销入账。某些企业在年末对当年发生的一些成本费用类支出,如: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广告费等不报销入账,以减少当期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企业当期利润。


、将成本或费用随意“待摊”或“递延”。按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跨期摊销费用类会计科目。由于这些会计科目特有的性质,一些企业便以各种理由将一些本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归入这些会计科目,形成潜亏。


、将应计入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资产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工程投入使用前可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然而某些企业滥用该项规定,将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仍予以资本化,甚至将一些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支出予以资本化,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二、企业潜亏形成的原因


、个别领导者为了某种特殊目的,无视《会计法》,指使会计人员蓄意做假账,随意调账,破坏会计核算正常进行,导致企业形成潜亏。


、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由于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出于某种需要,对下属企业的考核指标脱离实际,企业外部减利增支因素大幅度提高,企业为了完成上级的经济指标任务,不顾企业实际情况,制造虚假效益,让企业甩下一部分成本或费用,从而使会计报表反映利润达到或超过计划指标,同时对存在的不良资产也未能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进行处理消化。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有的企业流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出入库手续不严格,有的企业长期不清产核资,造成账实不符,或残损报废得不到及时的账务处理,有的企业及其下属全资企业,虽然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内控制度,但不健全或有章不循,在许多环节上还没有真正形成相互分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许多财务问题。


、企业经营者故意弄虚作假。有的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在账上做文章,把应列当期的成本费用转入往来和“待摊费用”,利用“待摊费用”账户作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有的干脆把该摊的费用少摊或不摊,该提的少提或不提,虚增利润,有的企业将已经发生的损失不作当期费用处理,而将其挂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性质的账户上;有的甚至通过虚拟债权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主营或其它业务收入,使利润虚增。


、外部监督和处罚不力。政府和社会等方面没有对企业产生的潜亏进行有效的监督,有时还助长了企业造成潜亏的气焰,如对企业的历史造成的亏损给予谅解或给予挂账处理,政府部门对造成潜亏的人没有进行相关处罚等。


、会计人员的素质是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会计人员迫于领导压力,不严格按《会计法》办事,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有的会计人员素质偏低,不重视继续教育,业务水平跟不上现代会计核算管理的要求。


、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等存在的问题客观上造成了单位的潜亏。不推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存货的“后进先出法”等一系列的稳健的会计核算方法,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计算方法标准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一方面导致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另一方面致使单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设备陈旧老化,从客观上造成了潜亏。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企业对应收款没有及时催收和清理,对大量的陈账、呆账长期挂账。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出现潜亏是显而易见的。


三、解决企业潜亏的建议与对策


解决企业潜亏问题,要以防范为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思想教育入手,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加强监督。


、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依法经营观念。要经常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财经法纪、纳税义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经营过程中要克服私欲,坚持依法经营,不干涉会计的正常工作,确保财务人员能够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按会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实事求是地记录企业经营活动,杜绝所谓“变通”核算内容,记假账,编假表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财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是能否严格按会计核算规定,全面、真实、正确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基础。因此,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因不精通会计业务而出现错计、漏计账项,或因思想盲从制造假账的现象发生。


、选择合理的考核指标。企业经济制指标的考核,不应该局限于对利润指标的考核,而是对企业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等进行全面考核,避免由于考核指标主要集中在利润指标考核上,导致个别企业领导授意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技术处理”,完成既定的利润指标,使企业在这种所谓的技术处理中产生了潜亏。


、细化企业财务制度,突出防范风险的谨慎性原则。;一是制定有关应收账款的具体会计准则,严格坏账准备金提取制度,适当提高坏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同时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制度,采取先信誉评价考核,后销售的方法,建立赊销与贷款回笼比率的奖惩措施;二是严格管理存货,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揭示其库龄情况,制定按有关存货库龄比率计提跌价损失准备,或者适当提高提取率;三是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损失,关注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等挂账的最长时限和各自占挂账类资产的最大比例,防止公司将正常的费用挂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人为虚增企业利润,隐藏亏损;四是贯彻会计政策“一贯性原则”,各期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应当保持一致,企业一经选定会计政策,一般不得任意变更。


、强化执法监督和违纪案件查处。首先要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做到组织、人员、任务三落实,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职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绩效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营私舞弊牟取私利,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弄虚作假案件,决不姑息迁就,一定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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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钱但是人死了,该怎么办

如果自己没有钱的,可以考虑向银行借钱,当然,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并且自己需要写明偿还,如果不还的,需要承担法律。那么,如果欠银行钱但是人死了,该怎么办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个人遗产偿还,没有遗产的银行只能做坏账呆账处理,如果有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了,有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处理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处理清偿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清偿分担问题。


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欠银行钱,但是债务人死了的,用个人遗产偿还,没有遗产的银行只能做坏账呆账处理,如果有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了,有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继承人要偿还债务的,需要以接受继承为前提。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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