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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的意外惊喜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2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意外

离婚案件中被告的意外惊喜

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王某某与方某某经朋友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11月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夫妻二人离婚,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某和家人一同寻找律师帮助维权,本律师团队介入后积极主动寻找证据,并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并充分运用好诉讼策略,最终成功为王某某争取到将一套50万的住房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得25万余元。

【案情回顾】

王某某与方某某经1995年2月朋友介绍认识,于1995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5年11中旬王某某接到法院的通知,得知方某某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夫妻二人离婚,离婚诉状中并未提及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王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与家属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在王某某及家属决定委托本律师团队后,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首先与王某某及家属沟通,了解他们对本案争议的离婚案件的态度,王某某及家属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确实因为生活习惯问题已经无法继承共同生活,但是在20多年的婚姻中王某某的劳动收入及退体后的工资均交由方某某保管支配,同时唯一的一套住房是王某某所在单位的福利房,但是房子登记在方某某的名下且房产证也由方某某保管,离婚就希望能分到部分财产。

【办案经过】

律师在弄清楚双方的感情及财产状况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调取对方银行存款证据的申请书,并递交了王某某银行交易明细表,同时律师主动到昆明市及各区县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方某某名下的房屋登记情况,可在整个财产证据收集中并不顺利,一度限入被动,主要原因是法院明确告知没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法院无法到银行调取,同时也是因为法律规定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并不必然对财产进行分割,赋予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若有证据证明有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的,可以单独另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怠于调取证据。而律师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方某某名下的房产情况也陷入僵局,经过反复查询却无疾而终。在王某某及家属的愿望几乎落空时,律师只好调整诉讼思路、策略并与王某某及家属做好充分的沟通,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开庭,开庭答辩过程中我方坚持认为本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应当判决离婚。对方在看到我的态度后,对方放松了警惕,在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主动出示了双方共同所有房产证作为证据,而对王某某工资的问题对方坚持表示用于日常开支已经用完,共同财产中无现金。此至解决了我方对房屋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我方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当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但对于房屋的价值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当即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并由方某某垫付评估费用,第一次开庭至此结束,等待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该房屋价值50万余元。

【法院裁决】

法院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法把评估报告向双方当事人达到,并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申请评估人员出庭,我方在对报告进行充分研究并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后,未申请评估人员出庭,对方也未提出出庭申请,法院随后进行了二次开庭,二次开庭过程中由于共同财产房屋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工资由于我方无法举证证明,而对方表示也用于日常开支,我方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对方虚构了很多债务,寄希望于法院确认上述债务的存在,以损害我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由律师火眼金睛识破了对方的意图,即便对方提交了很多证据及申请出借人出庭,因专业律师的存在对方的目的始终未能如愿,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方某某在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财产折价补偿款25万余元。

【律师点评】

离婚纠纷案件无外乎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感情方面的问题(包括是否离婚及孩子归谁抚养);二是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律师参与类似案件的处理,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律师只能做一般授权代理,对于感情方面的问题,律师的工作主要根据案情提供新颖出奇至胜的思路和策略,以达到在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获得优胜地位,最终尽可能让当事人的目的得以实现。

虽然婚姻案件有其有别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特殊性,但是委托律师参与案件处理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律师出奇的策略作为支撑,后果可想而知,王某某将有可能成为民间所谓的“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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