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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6年1月8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本文讲的是土地纠纷的问题。农村土地纠纷,乡(镇)、县(市)人民政府的仲裁机关,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农民集体及村民个人都可成为诉讼主体,上至政府,下至村民个人都有可能因土地的纠纷而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纠纷的特征
1、纠纷主体多元性。农村土地纠纷,乡(镇)、县(市)人民政府的仲裁机关,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农民集体及村民个人都可成为诉讼主体,上至政府,下至村民个人都有可能因土地的纠纷而承担民事责任。
2、所涉利益广泛性。农村土地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涵盖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利益,发展利益,农村集体利益,农民个人利益等利益,由此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如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特别是村民小组长出庭应诉的案件,一般的称谓是负责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全村村民负责,其权限在目前的法律上尚未规定,因此村民小组不是法人单位,其权力不能等同于法人代表的权力。村民小组长在诉讼过程中仅仅是代表村民出庭应诉,需要实际作出某项决定时仍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很难进行调解。法院依法判决后,由于人数众多,认识不一,意见也难以统一,造成上诉率较高。
3、争议标的物的复杂性。土地纠纷案件最主要的标的物是土地,但当土地上存在附属物时,标的物就变成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了。在许多案件中,虽然一方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但实际上该方当事人也为此投资了大量的物力、财力,提高了土地的地力,或者地上的农作物已产生巨大的效益,或者当事人在签定合同后,种植了大量的长效经济作物,如判决返还土地或者解除合同势必出现补偿问题,此时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法官就难以区分土地上的作物的所有权或难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大大增加了理赔的难度。若附属物为林木,在适用法律时,还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致使此类土地纠纷案件处理难度进一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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