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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首例非法经营证券案件一审宣判矿权转让手续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3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正义网青岛8月10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崔灿 郝会娟)从哈尔滨辗转来到山东青岛做生意的中年妇女刘彦玲,打着西安一家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即将上市的旗号在大肆销售向市民推销所谓“原始股”,非法销售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从中获利14.6万元。近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彦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宣判后,刘彦玲提出上诉。
入门三天就赚了1万元
今年42岁的刘彦玲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她曾先后在哈尔滨、青岛等地倒腾过服装、做过小买卖,但一直没赚到什么钱。2005年9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彦玲在青岛见到了老乡孙利军(化名,另案处理),看着出手阔绰、经常出入各大酒店的孙某,一心想赚钱的刘彦玲便央求孙某向她指点门路。
老乡孙某十分“慷慨”地向刘彦玲指点了一条“无本”赚钱的捷径——西安东新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策划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他告诉刘彦玲,如果现在购买该公司原始股,一旦上市就会翻倍赚钱。刘彦玲于是听从老乡的建议,答应在青岛地区帮孙某联系宣传,为孙某代理转让公司“原始股”。作为回报,孙某答应刘彦玲每销售一股可获得3毛钱的提成。
2005年9月底,在青岛市某星级酒店的豪华套房内,刘彦玲找来的十多个对“原始股”有兴趣的青岛股民正虔诚地听着孙某的激情演讲:“西安东新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新公司)资金雄厚、科技含量高,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极具投资潜力……”孙某激情传销,尤其是里面潜藏的“巨大利润”,让在场股民很是动心。孙某趁热打铁,又向在场股民抛出了西安东新公司的价值投资指南书、股权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向在场股民信誓旦旦保证:2006年该公司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价将翻倍上涨。沉浸于“美好钱景”的股民都深信不疑。与此同时,刘彦玲以相同的理由,还积极向他人推销购买西安天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安公司,系西安东新公司的关联公司)的股权。
只用了三天时间,这些股民就购买了4万余股“原始股”,孙某向股民提供了西安东新公司开具的股权证、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凭证。刘彦玲也如愿拿到了第一笔1万多元的提成。
当“上线”又赚14万
尝到甜头的刘彦玲开始更加积极地向股民传销“原始股”,第一批购买的股民纷纷动员亲朋好友购买。为从股权转让中获取更大利益,2005年11月,刘彦玲甩开老乡孙某,直接与西安东新、天安公司商谈,最后这两家公司授权刘彦玲全权代理青岛地区股权转让事宜,回后刘彦玲立即注册成立了“刘彦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门负责代理销售西安东新、天安公司“原始股”。
为吸引更多投资,刘彦玲与最初购买原始股的股民王某、徐某等人订立了合作协议,由这些股民向其他投资者宣传,介绍其他股民前来购买,这些介绍者可按照别人购买的股份数拿提成。刘彦玲就这样当起了“传销”股票里的“上线”,收取股民投资款后留足提成。 
伴随着2006年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火爆,刘彦玲的生意也越来越好,她的下线队伍也越来越壮大。到2006年10月,刘彦玲及“下线”们非法“传销”西安东新、天安公司14万余股,销售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刘彦玲从中提成14.6万余元。
淘金梦醒落入法网
被刘彦玲“忽悠”了的股民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西安这两家公司并没有如期上市,“股票淘金梦”最终破灭。
2007年初,西安东新、天安公司被其他公司整体兼并,使得西安东新、天安公司成功“金蝉脱壳”,此前授权刘彦玲代理销售“原始股”的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证券部经理等人全部都不知去向。
愤怒的股民们想再次找到刘彦玲,却发现她也不见了踪影……
200多名股民此时才知道掉进了刘彦玲等人圈就的陷阱。最后,他们中的二十余人一起走进市证监局的大门。经青岛市证监局调查认定,刘彦玲所设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具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该公司及被告人刘彦玲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已超过30万元人民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008年7月底,被告人刘彦玲在青岛流亭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成本案焦点
今年3月27日,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以刘彦玲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受理后,于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彦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辨称其本人系代理股权的转让,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的犯罪对象,就成了控辨双方的争议焦点。
市南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助理检察员崔灿告诉记者,刘彦玲的辩护人认为,西安东新、天安公司系未上市的公司,本案的犯罪对象不是“原始股”,而是股权的转让,公司股权的转让不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的犯罪对象。被告人宣传的西安东新、天安公司即将在海外上市的消息是真实的,并非“虚假信息”。
而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彦玲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彦玲及其注册成立的公司,明知其代理销售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仍然疯狂“传销”,其实质是绕开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向投资者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具有证券核心业务中“证券承销”的实质特征,系变相承销证券,而且刘彦玲及其成立的公司将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未在证券交易所,而是私下让给他人,系违法的产权交易行为。
市南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彦玲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彦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刘彦玲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查过程中。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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