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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谁是具有通知义务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5年5月5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中谁是具有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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