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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律师函是什么样的?保险人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追讨欠款律师函是什么样的?保险人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刘荣广律师,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追讨欠款律师函是什么样的?

一、追讨欠款律师函是什么样的

追讨欠款律师函范本

××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和××公司的共同委托,指派××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字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已构成了违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贵公司的违约。

为妥善解决此事,本律师建议贵公司在收到本函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委托人:*****公司

委托人:××公司

××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二O××年×月×日

相关知识:

1、如果实际不欠款或欠款数额不对的,应该及时向出具律师函的律师言明情况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供律师进行查实。

2、应该及时和律师联系,积极还款。如果一次性还款有困难的,也可以和律师协商争取分期还款。

如果对律师函置之不理的,对方可能会向法院起诉,到时你可能会产生法院诉讼费、欠款利息的损失,并且有可能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拓展资料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因为律师函本身就是当事人请求律师协助来启动司法途径所必须经历的程序,也就是给对方当事人一个调解的期限,如果欠款的对方当事人愿意在律师函送达后的固定时间内将钱全部归还就会省去诉讼的环节,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律师函也就是警告准备诉讼。

保险人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一、保险人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1、拒保,无息退还原保费。

2、要求客户加费否则拒保无息退还愿保费。

3、声明免赔,不同意就拒保,无息退还原保费

二、人寿保险合同抗辩的介绍

规定两年内出险无论何时报案均属可抗辩

针对两年内出险一些情况,国外通常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比如美国的多数州往往在人身保险单中对不可抗辩条款约定为:在被保险人在世期间,自保单签发之日起至保单生效满两年后,我将不会对本保单提出抗辩。这意味着,在两年抗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必须存活,被保险人在可抗辩期内身故,则保险人永远可以提起抗辩。实际上,可以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

两年内出险,但拖延到两年后 报案申请理赔的情况作出统一的规定:保险人永远可以提出抗辩,而不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亦即在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规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

无效合同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新保险法第31条明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都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不可抗辩的问题。

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允许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会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体处在危险之中。

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的现状

如今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寿险市场还没有完全得以适用。中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三、可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基于可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这一问题,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 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本文将要讨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综上所述,抗辩权的行使是需要根据规定进行的。抗辩权在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时是具有重大的作用的,能够充分体现法律的公证,极大的维护维护控辩双方的合法利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并追求真正的自我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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