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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必须于2001年底前结束。机构的撤销工作是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全国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已全面展开。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全国1800余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中约三分之一的国债中介机构已经撤销。但是,也有部分地方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进展缓慢。为了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现将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进行机构撤销工作。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和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文件条目见附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克服困难,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撤销工作。没有债权债务的机构必须在2001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其余机构要在200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报告制度。为了保证机构撤销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便于我部更好地了解各地情况,指导、协调有关工作,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我部下发的《关于报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情况的通知》(财库函[2000]17号)的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月将季度表报送我部,并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2001年10月上旬报送的季度表中,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逐个对尚未撤销的机构情况作重点说明。
  三、处理好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抓紧清理债权债务,主动偿还债务,积极追索债权,尽量在机构撤销前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按照《通知》的规定,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在机构撤销后,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留有遗留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对,并设立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专项办理有关清理事项,不允许逃避债务。
  四、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期间,如果地方发生柜台挤兑等群体性事件,财政部门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及时提出有关解决措施,妥善加以解决。有关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抄报我部。
  五、做好撤销机构资产核查和帐务清理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在认真对撤销机构的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各项往来帐务进行核对,对各类凭证、帐目、印章登记造册,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存档。对撤销机构的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
  六、整顿工作的验收检查。机构撤销后,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我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机构撤销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七、妥善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由于机构撤销,原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同志面临重新分配工作的问题,这些同志为国债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置原机构的正式编制内人员。对临时聘用人员,应当讲明情况,终止聘用。
附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主要文件条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
   2.《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财债字[1998]28号);
   3.《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
   4.《关于加强对所属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支付风险监控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债字[2000]104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领导的通知》(财库[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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