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从楼上翻回家坠亡
今天早上9点多,商南县城金福湾小区9号楼304室女住户尹某到家门口后发现未带钥匙,便找了居住在302室的杜某、楼上404室的简某及10号楼的樊某帮忙,并从樊某家找到两块旧窗帘布系成“安全绳”,欲从404室的阳台翻入自己家中取钥匙。杜某、简某、樊某称,他们对尹某进行了阻拦,但尹某仍将自己系好的窗帘布绑在腰间,当其从404室阳台边沿移开双脚时,两块窗帘布忽然松开,她当即坠楼不幸身亡。事发后,尹某的丈夫、子女及父母将杜某、简某、樊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3被告对他们的各项损失346668元承担30%的责任,即104000元。此案日前由商南县法院审理,还未宣判。
被家属状告的3邻居是否要担责
邻居是否要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主要看邻居与尹某的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邻居是否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