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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规定,讨债难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借条的规范性是有严格要求的,如不规范,讨债会演变成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案情回放:
    市民狄建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市民胡秀娣归还7年前向他借得的共计42500元的四笔借款,并拿出了四张“借条”作为催讨凭证。但审理该案的杨浦区法院,近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却只支持了两张借条的21500元,对另两笔借款未予认定,这是为什么呢?
  今年1月9日,狄建刚向杨浦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称自己曾先后四次借款给市民胡秀娣,但胡却至今未归还,遂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归还共计42500元的欠款。
  为证明自己的要求有根有据,狄建刚向法院提供了四次借款时他和胡所写的四张单据,其中2000年8月10日的1500元和10月12日20,000元均为内容明晰的借条。
  然而,另两张借条却出现了问题。
  在2000年10月12日的另一笔1000元的借条上,“胡秀娣借狄建刚人民币壹仟元”“狄建刚”三字中“建”被涂改为“剑”;而2000年11月5日的“领条”上,表述为“今领到狄建刚人民币贰万元正,交甲方合同保证正壹万正。还有壹万作合同前费用,人员入场后,这条作废纸一张如不进场壹万元有胡秀娣还。胡秀娣2000年11、5号”,更是有多处涂改:“领条”后又添加“(借条)”字样、“狄建刚”三字中“建”字涂改为“剑”、“……如不进场壹万元有胡秀娣还。”字样中“壹万元”被涂去、落款“胡秀娣”前的“借款人”字样也是被添加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狄建平提供的2000年8月10日和10月12日的借条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因此其还款要求可以被支持;而尽管对2000年10月12日、11月5日姓名以及内容有多处涂改的借条,狄建刚均称是胡秀娣丈夫所为,但由于胡秀娣下落不明并未到庭,法院作出的是缺席审判,因此无法查实其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事实,因此对这两份借条的还款要求,法院做出了不予认定的判决。
  ★法律规定,法官提醒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笔者,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在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但是,有些借条并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纸张不规范。仅为一张小纸条,被告则辩称是从其他纸张上裁剪下来变造而成的;(2)抬头表述不当。如表述为“领条”、“付条”等;(3)内容不明确。将借贷表述为出资容等易引发误解的词句;(4)涂改。借条上的笔迹并非均为借款人本人,还有出借人或案外人的字迹。
  法官表示,这些不规范之处,在发生纠纷时容易产生理解上分歧,给权利人催讨借款和实现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他建议当事人在书写借条时要采用正规的纸张,借条的内容则要明确清晰,杜绝涂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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