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无锡斗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无锡斗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无锡斗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