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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洪江:领导乱批示导致“一房两证”股权转让效力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7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中国企业新闻网湖南频道(记者刘赛锋 李根)报道不知是想赖掉信用社的债务,还是企业改制的猫腻,有关领导竟然指使房屋产权管理局重复办理房产证件,使押放在信用社里的原有房产证自动“作废”。而当地房产部门重复办理房产证之后,原本简单的企业改制却突然变得扑朔迷离,这一离奇的事件就发生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
(洪江区房产权管理局因重复颁发产权证,导致纠纷不断 李根 摄)
(面对“一房两证”问题, 房产局副局长钟秀英显得十分难堪 李根 摄)
官司期间房产被转卖
2010年2月2日,陈东东、蒋德安等人满怀信心地拿着湖南高院的判决书和多本从信用社赎回来房产证,来到原洪江市玻璃钢化工厂。从法律上来说,他们已经是这些厂房的拥有者,正当他们准备接管厂房时,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属于他们的厂房已经被一个名叫赵文清的人提前买走,而且对方还能拿出2008年3月办理的房屋产权证。
据了解,2001年,经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批准,原洪江玻璃钢厂改制为洪江玻璃钢有限公司,由陈东东、蒋德安等4位股东与洪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并进行公证。并承接原玻璃钢厂的一切资产及债权债务,其中房地产作价525万元。
2002年,依据上述合同,洪江玻璃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在洪江区房管局办理了“洪江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证,并将原玻璃钢厂的房屋产权证作废。因玻璃钢公司尚欠洪江区信用社贷款,此房产证一直抵押在信用社。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陈东东、蒋德安等股东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也有接受资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就在他们的房产证押放在信用社并与之就贷款问题打官司期间,房管局竟然为此处房产颁发了第二套房产证!陈东东、蒋德安等人一时傻了眼,“我们的房产证2002年就办好了的,这么多年来一直押放在信用社,从来没有人说它是无效的,房管局也没有注销,怎么又再发第二套证?”
领导批示能对抗法律?
2010年2月2日上午,记者与陈东东等几名股东一起来到洪江区房产权管局询问原因。对于一房两证的事情,主管发证的副局长钟秀英却显得十分尴尬并称不知内情。
在记者的频频追问下,钟秀英说出实情,之前,她也不知道洪江玻璃钢化工厂有什么房产证押在信用社抵代款。当时在没有查清实际的情况下重复办理了房产证是我们工作的失误,但这里面也有种原因。“后来办理赵文清的产权证,主要是按照区里的会议纪要办事,也有领导批了条子,我们才办理了房产证。”
当记者表示要看当时的会议记要以及领导的批条时,钟秀英的第一反应是婉言拒绝。她说自己是为领导打工,请记者们不要为难她,“关键的时候或者省里派人来调查此事,我会把区里领导的批示拿出来,证明重复办证不是我的意思。”
钟秀英还表示,一房两证确实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希望双方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现在已经重复出现房产证,我们房产管理部门一定会注销其中的一个。
企业改制谁在玩猫腻?
“为了产权的事情我们已经打了好几年的官司,湖南省高级法院都判决了不能算吗?”对于钟秀英的说法,陈东东、蒋德安十分恼火,“现在又要我们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我们的法律程序不是已经走完了吗!”
据记者了解,2008年,当在他们与信用社就贷款问题打官司期间,洪江区管委会将洪江玻璃钢厂的房地产以150万的价格卖给赵文清。对此,原怀化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周乐华向记者坦言“2001年价值500多万的房地产,2008年却只值150万元了,这里面肯定有猫腻,不排除区里有关领导在中间捞了一大把。”
陈东东、蒋德安等人向记者表示,如果洪江区有关领导不处理好这事情,她们将要派铲车铲平属于自己的厂房。或许被逼急了,她们不知道哪天会走极端“用炸药炸平谁那些厂房,大家同归于尽。”
编辑:陈株校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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