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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正在读取... | 法邦网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法律问题:400-818-9919转1325 栏目关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又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看案例:在短短的8个月时间里,储某用从朋友那里借来的80万元巨款,多次带情人游玩。债权人华某在多次要债无果后,将储某及其前妻施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举证规则,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决,由被告储某一人归还原告欠款,驳回原告对施女士的诉求。后 前妻被债权人告上法庭2007年4月20日,储某与施女士登记。婚后不久,储某就发生了外遇,还偷偷地包养了情人。2011年9月14日,两人协议离婚。没过多久,施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而她名下的宝马轿车也被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原来在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间,原告华某多次通过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共借给施女士前夫储某80万元。2011年5月30日,经华某督促,储某向其出具了一张总借款为80万元的借据。后华某多次向储某催要,但至今分文未还。因该债务产生于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华某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80万元,并对登记在施女士名下的宝马轿车进行了诉前保全。原被告双方法庭争辩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关键经法院公告传唤,被告储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法庭上,施女士辩称,其对借款情况毫不知情,且她与前夫储某长达4年的婚姻中,储某多次携带其包养的情人出入澳门、柬埔寨等地高档娱乐场所,大肆消费挥霍。因此认为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且她购买的宝马轿车也是其个人筹款所购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施女士当庭展示了她的购车贷款合同以及每月还款记录,同时向法庭递交了一张前夫名下的澳门消费贵宾卡,并向法庭申请调取储某多次携带婚外异性朋友出境的资料,以证明前夫在离婚前后一直带着情人出去游玩,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辩称,被告施女士名下的宝马轿车系其前夫储某送给她的生日礼物,是用他的借款所购买,请求法庭支持自己诉讼请求。那么,到底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储某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储某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该笔借款的时间虽然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没有表明该债务是由两被告达成的借款合意,并用于两被告共同的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故被告储某向原告借款系其个人借款,应由被告储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借款的诉请无证据证实,被告储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妨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判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储某归还原告华某借款8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64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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