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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前留遗债前妻 现任妻子归还

发布时间:2017年3月30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丈夫欠了前妻跟前妻的女儿2万多元之后就死掉了,留下的这些债务就需要现任妻子跟女儿来偿还,这样戏剧性的发展真的是让人瞠目结舌。

  男子王某死前尚欠前妻李某及亲生女儿张某二万余元债务未偿还,前妻、亲生女儿起诉现任王某妻子郝某及继女吴某在被继承人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近日,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前妻李某及亲生女儿张某诉称,2005年,前夫王某与李某离婚时,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她和女儿张某征地补偿款三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尚欠她们二万余元。2013年9月,王某死亡,死前王某立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其继女吴某。前妻李某及亲生女儿张某故将王某的现任妻子及继女告上法庭,要求她们代替偿还债务二万余元。

  法庭上,吴某表示同意替王某偿还所欠前妻、亲生女儿的债务,但又表示她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分期给付或减免。

  李某、张某反驳称,郝某、吴某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除了要求郝某、吴某偿还所欠本金外,还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吴某依照遗嘱继承了王某遗产,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王某生前债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某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吴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郝某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吴某继承其继父王某遗产的实际情况,判决吴某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李某、张某二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中“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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