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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惊现断腿裸尸 死者曾欠高利贷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0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小区惊现断腿裸尸 死者曾欠高利贷 小区惊现断腿裸尸 死者曾欠高利贷 警后,警方在该楼西侧一处约十米高的平台上发现了一名男性尸体,男子头部被摔得很厉害,两个小腿缺失。民警赶到现场后迅速对现场进行了封锁。

小区惊现断腿裸尸

中国青年网讯,2日10时许,天桥警方接到报警,在宝华新区某居民楼下发现两块离断人体下肢。天桥警方立即组织刑警大队、宝华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向市局刑警支队汇报。经市局、分局两级公安机关共同工作,初步认定死者王某(35岁,济南人)于11月2日上午10时从该居民楼楼顶(32层)坠落。坠落过程中,王某双下肢与四楼平台水泥围栏撞击后,造成双下肢与躯体离断并掉落楼下,王某当场死亡。综合现场勘查及其他,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死者家属对此无异议。记者经多方打听联系到坠亡男子王某的一个前同事,听说王某坠亡的消息,该同事很是痛心。据这名同事介绍,王某近年来的生活际遇非常不顺利,遭遇让人同情。几年前,王某母亲因车祸去世,王某获得了一笔赔偿金,可是这笔钱也在王某做生意时赔光,还欠下了大量外债,据说这些外债中还有。

王某为了偿还外债,将名下房产出售抵债,但仍然债务缠身。后来,王某又跟妻子离了婚,孩子跟随其妻生活,剩下他独身一人生活,很是凄凉。

死者疑因欠高利贷自杀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民间借款行为是不予禁止的,并且《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个人或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资金(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借贷他人牟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认为不应包括具有信贷资质的金融机构。(2)主观方面。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3)客体。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信贷资格,且以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一类犯罪,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金融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贷,从中牟取高额利息。

就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行为的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总结如下:1.《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如果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限度,超过的部分同样不予保护。

上述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年21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此显而易见,如果你咨询的借款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可以理解为高利贷,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生命只有一条,无论发生任何事情都不要轻易放弃生命,因为欠了高利贷无力偿还选择自杀更是错误之举,因为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贷款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只偿还4倍以内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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