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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债权被多次转让,债权转让纠纷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1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一份债权被多次转让

2005年5月29日,泗洪双沟某学校与戴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经结算,泗洪双沟某学校欠戴某工程款191880元。

泗洪双沟某学校欠戴某191880元,该校于2006年9月8日分别给戴某打了2张欠条,一张内容为:建泗洪双沟某学校餐厅工程款90000元,此款经双方协商在2007年春节前予以结付。另一张内容为:建泗洪双沟某学校餐厅工程款101880元,此款校方在2007年7月5日前予以结付。上述2张欠条,戴某已交给徐某持有。

2006年9月20日,戴某给徐某写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泗洪双沟某学校:你校欠我工程款191880元,现我自愿将该债权转让给徐某同志,特通知你校,请予办理。同年12月13日,徐某向泗洪双沟某学校送达该通知。

2006年9月29日,戴某给原告胡某写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泗洪双沟某学校:你校欠我工程款193000元,现将其中95000元债权转让原告胡某,以后你校直接向原告胡某给付。同年9月30日,原告胡某向泗洪双沟某学校送达该通知。

2006年10月4日,孙某与戴某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经协议,现对戴某欠原告胡某193000元债务和泗洪双沟某学校欠戴某193000元债务进行转让。一、戴某与泗洪双沟某学校的193000元债权转让于孙某所有;二、戴某在协议之前的一切条据作废;三、由孙某向泗洪双沟某学校主张193000元债权。备注:戴某与泗洪双沟某学校9月1日至10日打的收条现作废。同年10月5日,戴某给孙某写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泗洪双沟某学校:你校欠本人未到期的193000元工程款,本人将其债权转让于孙某,请向孙某履行义务。10月6日,孙某向泗洪双沟某学校送达该通知。

债权转让纠纷应如何处理

2006年9月29日,戴某给原告乔某写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泗洪双沟某学校:你校欠我工程款193000元,现将其中95000元债权转让原告乔某,以后你校直接向原告乔某给付。2007年4月8日,原告乔某向泗洪双沟某学校送达该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戴某将泗洪双沟某学校欠其工程款转让给多人,且转让金额已超过泗洪双沟某学校欠其工程款数额。根据通知时间的先后顺序,原告原告胡某持戴某债权转让通知,首先通知了泗洪双沟某学校,故该笔债权的转让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原告原告乔某虽然也持戴某写给泗洪双沟某学校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泗洪双沟某学校,但在此通知之前的多人通知中,该笔债权已不能偿还到原告原告乔某,故该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原告胡某要求判令被告给付9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泗洪双沟某学校欠原告原告胡某90000元的款项已到期,本院予以支持;余款5000元系2007年7月5日到期,因被告不同意提前偿还,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原告乔某要求判令被告给付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不能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泗洪双沟某学校辩称部份工程款未到期,不同意提前偿还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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