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动态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主张次债务人还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主张次债务人还款被驳 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主张次债务人还款被驳 正在读取... | 法邦网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法律问题:400-818-9919转1325 栏目关注: 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徐某帮朋友向龚某借钱并以自己名义出具了借据,然后将所得借款转贷给朋友刘某,借款到期后徐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龚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人徐某却主张应由次债务人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龚某诉称:2012年12月14日,被告徐某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利息每个月2分。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40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刘某需要借款,因为我和龚某认识,于是我出面向龚某借款1500000元,这个钱实际是刘某借款。此款陆续还了1380000元,余款120000没有还。后来我就让龚某和刘某直接见面,我们三人在城东王子鞋城当面由刘某出具一张200000元的借条给龚某。当时因为我的公司也向龚某借款,所以我公司的合伙人程康立为了说明此借款与公司无关,叫我打个条子给龚某。这个条子与刘某打给龚给良文的条子是一个事。主张次债务人还款被驳经审理查明:刘某找徐某帮忙借款。徐某找到龚某借款。龚某借款200000元给徐某,由徐某于2012年12月14日向龚某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被告以此款系刘某所借推脱。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44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向原告龚某借款200000元,有被告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应该承担及时还款的责任。被告徐某辩称此借款是刘某所借,而且已由刘某在事后出具借条给原告龚某,故此款应由刘某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因被告徐某并没有提供证实原告龚某接受了刘某出具的借条,故对被告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如徐某在向龚某借款后,又将钱借给了刘某,徐某应该另行向刘某主张债权。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