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高雄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需要,依高雄市捷运建设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发行公债(以下简称本公债),其作业事宜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公债得采标售或照面额十足方式发行;其发行种类、期次、方式、日期、数额、利率、面额及本息偿付期限与方法,由本府财政局衡酌发行时之实际状况订定。
第3条 本公债之发售及还本付息,由本府财政局指定金融机构经理。
第4条 本公债得以债票或登记形式发行。
第5条 本公债以债票形式发行者,为无记名式。但承购人于承购时,得申请记名。其以登记形式发行者,皆为记名式。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