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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适当履行义务应属违约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6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去年3月,金山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金山公司向亿达公司销售某一型号电脑500台。合同签订后,亿达公司依约向金山公司付出全部货款,同时,金山公司也向亿达公司交付电脑300台。但因货源不足,金山公司无力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剩余200台电脑。金山公司遂与华夏公司商定,由华夏公司向亿达公司交付剩余200台电脑,金山公司则将亿达公司所付货款的40%转付华夏公司,同时金山公司通知亿达公司接受华夏公司的发货。华夏公司接到货款后,向亿达公司发出200台电脑。亿达公司接到货检验后,发现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金山公司提出退货。金山公司不同意,称华夏公司所发货与其无关,如有质量问题,应由华夏公司负责。双方协商不成,亿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金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金山公司与华夏公司商定,由华夏公司向亿达公司发出200台电脑,并将款项支付给华夏公司。由于双方约定并不明确,单就此并不能认定双方是否就债务转让达成协议。而且,即便双方就交付200台电脑债务达成了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否对亿达公司有约束力,取决于亿达公司是否同意该债务的转让。
  合同债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移转给第三人,由其替代债务人负担其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的同意是发生债务转让的前提,惟有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发生债务转让的效果。如果债权人没有表示同意,即便债务人和第三人有转让债务的协议,债务也不因此发生转让。债务转让相当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变更,并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新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不能认为债权人已经同意。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对债务转让的同意,而不能仅是对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只是同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即便债务人与第三人有转让债务的协议,也不能推定债权人同意债务的转让。
  因此,发生债务转让,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明确的。本案中,金山公司在其与华夏公司达成协议后,通知亿达公司接受华夏公司的发货。但就其所通知的内容来看,不能认为金山公司是将转让债务的意思通知了亿达公司。亿达公司接受华夏公司的发货,也不能被认为是对金山公司转让债务给华夏公司的同意。所以,即便金山公司与华夏公司达成了转让债务的协议,由于该协议没有得到亿达公司的认可,故对亿达公司没有约束力。华夏公司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对亿达公司承担债务,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应由金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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