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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市房管局联合转发关于房屋登记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法定证明效力的规范文件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8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迅速发展,涉及房屋物权变动的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房屋登记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公证与房屋登记活动的有效衔接,对房屋登记机构建立统一的采证和审核标准,提高登记效率,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交易活动,贯彻实施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促进房屋登记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保障房屋登记部门及时、准确、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能,维护登记活动的公信力,云南省司法厅与云南省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房屋登记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的通知》(云司证〔200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肯定了公证工作在房屋登记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各级房屋登记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房屋登记公证制度,促进房屋登记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进行;明确规定申请人持经过公证的遗嘱、继承、受遗赠书、委托书、赠与、买卖、分割、入股、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书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直接采证。同时,《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加强对房地产公证事项的监督检查,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和公证赔偿制度,切实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公信力,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房地产公证法律服务。  接到联合《通知》后,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与市房管局、市建设局进行接洽磋商,联合将该规范文件转发至各县(市)区房管局、司法局和各公证处,要求相关部门遵照通知执行。市公证员协会也及时转发了《云南省公证协会关于认真做好房屋登记活动中公证工作的通知》(云公协〔2008〕22号),作为贯彻执行联合《通知》的配套文件,对提高对房屋登记公证的认识,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和积极应对公证赔偿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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