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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6年3月8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滞纳金的计算
  如何界定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律师解答:
  滞纳金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其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3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虽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加收期间和比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却并不容易。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与纳税义务的产生、申报期限密切相关,与实际缴纳日期紧密相连。只有正确界定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才能正确计算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加收起始日期应该因人而异,因为每一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结束日期不同。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加收起始日期确定更为复杂,应该区分收入项目和申报期限确定。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年终汇算清缴,可比照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滞纳金加收起始日期为汇缴结束后次日。其他所得因为申报期限为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所以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应为次月8日。其他流转税的滞纳金加收起始日一般为次月11日。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款,所以加收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一般不单独加收,可以随主税一起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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