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债权人代位权中代位权的咨询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第三人)有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债权,追索得到的归债权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