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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混合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上方式组合进行时,债务人(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规定处理。
  举例:2006年5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6个月期应收票据150 000元。当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65 000元的债务,将55 000元的债务转为5%的股权,一年后再支付20 000元清偿剩余债务。假定这台设备的公允价值为65 000元,原值为10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债务人的重新注册资本为1 000 000元,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评估确认价为55 000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1、债务人(乙公司)
  债务重组收益=150 000╠65 000╠55 000-20 000=10 000(元)
  转让非现金资产损益=65 000-(100 000-30 000)=-5 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借:应付票据 1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
  实收资本 50 000(1 000 000×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 000(55 000-50 000)
  应付账款——甲公司 2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0 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000
  2、债权人(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 65 000
  长期股权投资 55 000
  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2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 000
  贷:应收票据 150 000
  总之,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最大差异有二:
  一是公允价值的使用。
  在旧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由于当时我国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二是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非计入权益(资本公积)。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舞弊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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