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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7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欠债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欠债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 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欠债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 欠债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安排?
  与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相同,我国法上代位权的要件并不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已经裁判确定,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债务是否存在、其上有否抗辩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等,可能还存在争议。因此,我国代位权制度仍难避免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下,代位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难以安排的尴尬。
  (1)债务人能否成为第三人?
  就此问题,《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那么根据该条,债务人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详细]
 ● 欠债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一、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详细]
 ● 欠债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然而对债务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在理论上仍有分歧。笔者认为,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取决于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至于债务人通过什么途径成为第三人并非关键,因为即使是被动地列为第三人的债务人,也可以提出其独立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若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而仅是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异议,或者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见,则此时的债务人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详细]
 ● 试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欠债人的诉讼地位
  合同法颁布以后,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应该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应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既可为原告,也可为被告,可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为证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实际上采取了上述第二种观点。该观点虽然有合理之处,但仍有有待完善的地方。我们认为...[详细]
 ● 代位权诉讼中欠债人之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次债务人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对此,诉讼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论,《合同法解释》也是予以确认的。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是众说纷纭,颇有争论。笔者认为,债务人于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之界定,不仅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债务人的程序保障问题,故确有讨论的必要。
  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债务人之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常常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及判决的既判力范围之讨论联系在一起。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若债务人否认债权人之代位权,则可以就第三债务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被告之参加人;[10] 但不能就债权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原告之参加人,因为对于代位权之存否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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