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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1999年凭证式(三期)国债的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9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50亿元,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85亿元,票面年利率为2.78%;五年期165亿元,票面年利率为2.97%。
  二、本期国债从1999年10月10日开始发行,1999年12月10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为0.81%;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利率为1.80%;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1.98%。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为2.79%;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为2.88%。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发行期内如遇对个人存款利息开征所得税,本期国债的利率不再调整。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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