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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注意 利息约定过高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9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需注意 利息约定过高法律不予保护
  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日趋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很多纠纷都涉及利息问题,需要引起借贷双方注意———
  约定利息过高法律不予保护
  2009年6月5日,石家庄市居民许某从朋友王某处借款18万元,用于偿还所购买房屋的银行贷款,约定借款利息每月7000元,一个月内偿还。双方还约定,如到期后,许某不能归还借款,王某有权处理许某所购房产。后来,许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于是,王某起诉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偿还借款18万元及约定利息。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许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借贷事实。王某要求被告许某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约定利息超过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支付约定利息,不能支持,可给予贷款利率利息。据此,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由许某一次性偿还王某借款18万元,并自2009年6月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此款付清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王某与许某之间的约定的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故法院对王某要求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借贷时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可不支付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借贷时,在是否支付利息,按什么比例支付利息等问题上规定的不明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在宁晋县法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范某于2006年向张某借款6万元,并于2008年还款3万元。 2009年6月,经张某要求,范某给张某打一借款3万元的借条。该借款经张某多次催要,范某一直推脱不还。为此,今年7月,张某向宁晋县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范某立即偿还张某借款3万元,赔偿张某借款期间的利息14400元。范某辩称,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自己不应该承担借款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张某要求范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仅判决范某偿还张某借款3万元。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可收取逾期部分利息
  按照有关规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被认定为无息借款,但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辛集市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就比较典型。在此案中,被告尚某、薛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1月向原告曹某借款 5万元,借期为6个月,约定不计利息,并出具了借据。今年2月5日,被告尚某、薛某偿还曹某借款2万元。而对其余的3万元借款却迟迟不予偿还。为此,曹某请求法院判令尚某、薛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迟延给付利息。
  辛集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尚某、薛某自曹某处借款5万元,尚欠3万元未清偿,该借款应予清偿。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不计利息;现原告曹某请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尚某、薛某共同清偿所欠原告曹某的借款 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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