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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损毁,货主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15年5月6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货物运输损毁,货主成功维权

货物运输损毁,货主成功维权

【摘要】

家住云南红河洲弥勒市的王某夫妇从事家禽蛋鸡养殖业,养殖的蛋鸡产的蛋主要销往云南省内各州市县及离云南较近的广西、贵州等地,2014年中秋过后王某夫妇将价值20万余元的鸡蛋交由张某某等运输至广西方向交给客户,但在运输过程中因张某某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交由运输的鸡蛋全部损毁,此后货物运输的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赔偿方面发生争议,托运人(货主)将张某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冯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弥勒某某养殖场”,王某主要负责对生产的鸡蛋进行销售、开发市场。2014年10月14日王某将总价值20万余元的鸡蛋交由张某某从王某夫妇二人经营的“弥勒某某养殖场”处拉出运往广西南宁方向,依据交易习惯双方未订立书面运输合同,本批鸡蛋乃是广西方向的吴某某等6位客户与王某订购。但张某某将该批货物运输至广昆高速公路下行线K1210+80M处往广西方向下坡转弯处时,因其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从而导致其驾驶的桂KL42**号车辆车头与赵某某驾驶的辽112D7**号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张某某驾驶车辆侧翻的事故,桂KL42**号货车所拉总价值20万余元的鸡蛋全部损毁。该起事故经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砚平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的第53263052014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当日,经王某与张某某共同协商后张某某愿意承担货物的全部经济损失,张某某作为代表向王某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广西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号张某某10月14日晚十点钟拉出云南省弥勒大中所村王某的货物鸡蛋总价值20万余元在砚山六诏尖峰遂道往广西方向下坡转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整车鸡蛋损坏,张某某负责全部损失……”。但在事发后几天,王某再次联系张某某时,张某某不仅不愿出面承担责任,也不再接听王某的电话,发短信张某某也不回。无赖之下,王某某夫妇二人想到了找律师通过诉讼维权,在夫妇二人朋友的介绍下,他们来到昆明找到本律师,希望我能帮助维权,我在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决定接下本案,同时律师也对本案的具体问题向王某夫妇作了说明。

【诉讼经过】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后,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如何确定诉讼思路、诉讼方向及管辖法院等方面的选择,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运输货物在途中损毁,涉及到底本案是选择违约之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选择侵权之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进行诉讼维权。但无论选择何种诉最其本的原则是有利于我方当事人为原则,主要包括方便诉讼、方便执行等等。方面诉讼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管辖问题,即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作为被告的张某某所地在的广西某某拥有恒定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到该法院起诉,势必增加我方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及诉讼成本,同时不排除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我方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在排除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可以选择诉讼的人民法院有位于文山的砚山县人民法院和位于运输始发地的弥勒市人民法院。再三考虑后代理律师与王某夫妇二人充分沟通后选择违约之诉在本地起诉,但2014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院请示将整个红河州的高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划归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至此本案可成功的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主体的选择】

为了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后的执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律师在审查完案件以后,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尽可能的将本案中出现的三个人都作为本案的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本案中出现的对方的三个人为:张某某(实际的运输人、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二是严某某(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随车人员);三是陈某某(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随即我方以三人系共同利用桂KL42**号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同时查明该货物运输车辆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为由将三人一并诉至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开庭审理】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充分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益,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传唤,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但三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我方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的证件,以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由被告张某某签字确认的销货明细单、承诺书以证明货物损失情况、价值等;吴某某等6人的身份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以证明原告与客户之前的交易习惯是货到付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等。

经过我方举证后,法院认为我方所举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全部作为证据采用。对我方主张的事实基本全部予以确认。另查明,桂KL4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陈某某。事故发生时,严某某系同车人员。

【法院裁决】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某口头达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并已经发生法律,双方均应恪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具有安全运输的义务。被告张某某作为货物的承运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张某某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未将货物安全运抵约定目的地,且致承运的货物受损,依法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张某某确认,受损鸡蛋价值共计20万余元,对该损失因张某某未及时赔偿王某夫妇的损失利息3000余元,张某某应当赔偿。

陈某某系桂KL4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虽然不是本案中公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其所有的车辆由张某某驾驶从事公路运输活动,在原告主张其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桂KL42**号车辆的情况下,未举证反驳原告的主张,本院从运输车辆与其有利害关系且其不反驳原告主张的情形,推定陈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共同经营桂KL4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或约定,以各自的财产连带清偿债务。因此,陈某某虽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但其应依法对张某某驾驶的桂KL42**号车辆从事运输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严某某虽系同车人员,但无证据确认他同车的原因,现虽有其身份证照片,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或推定他与张某某、陈某某之间存在合伙共同经营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严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某、陈某某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近21万元。严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最为关键在点在于到底向哪个法院提起什么诉讼更有利于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而律师为什么最终选择向以违约之诉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考虑了几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与该地属于运输始发地,也在原告所在地,对于原告而言排除了对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二是选择运输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可以主张损失利息;三是对于执行的问题可以向该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广西的法院申请执行。四是在本地诉讼更可能的降低了委托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等。而就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到,律师所考虑到的问题在本案中都有所体现,而法院确认本案的登记车主与驾驶员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为接下来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对象,在申请执行时即可以向张某某申请执行,也可以向陈某某申请执行,或者同时申请执行。因此,专业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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