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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部地区一九八七年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2月3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87]69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8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南部地区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电力建设债券是电力企业为筹措电力建设资金所发行的含用电权的有价证券。实行谁发、谁用、谁还的原则。 
  第二条 电力建设债券发行单位是河北省电力工业局,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代理发行。所筹措的资金存入建设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省电力局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用于河北省南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或按协议用于向河北省南部地区供电的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债券资金由省电力局负责归还。 
  第三条 电力建设债券发行的对象。根据《暂行规定》,下列九种用电可免购电力建设债券: 
  1、农业排灌用电; 
  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3、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电(不含校办工厂及企业自办的各类专业学校); 
  4、大、中、小型医院(不含企业举办的医院)和卫生院医疗用电; 
  5、经省民政厅批准由各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基金机构举办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企业用电。 
  6、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扶助的贫困乡生产用电; 
  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用电; 
  8、国家安排的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用电; 
  9、没有预算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 
  除上述九种用电外,其他用电,均按一九八五年分配电量计划加上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省内集资所分电量为基数,超过基数的用电量均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 
  第四条 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和电力分配,采用省和地、市统一认购、统一分配的办法。即由省计经委统一认购,向地、市切块发行债券和分配电力,再由各地、市向县和企事业单位发行和分配。具体工作由省和各地、市集资办电办公室和三电办公室负责。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用电,各地、市在发行电力建设债券时,应优先考虑重点单位的需要,而后再售给其他单位。 
  第五条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凡用电量超过基数部分或新增用电,均应按以下原则购买电力建设债券: 
  1、每元面值的债券含每年用电指标两度,五千度电量占用一千瓦电力。从交款的下月开始计算,一年后开始供电,用电指标有效期为二十年。 
  2、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需报装增容的新老用户,在向电业部门申请报装或接电时,必须出具当地集资办电办公室已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报装或接电。 
  高压用户按报装容量每千伏安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一千元,可分得电力指标0点四千瓦,电量指标每年二千度;低压用户按报装容量每千瓦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一千无,可分得电力指标0点四千瓦,电量指标每年二千度。 
  3、不增容而需增加用电量的单位,以一九八五年用电计划指标加省内集资数为基数,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并购买债券。 
  4、凡应购未购或购买额度不足部分,所需电力、电量根据电网电力平衡情况供应。同时根据实际用电总量,每度电加收一分钱的电力建设债券订购金,每月在收交电费的同时,由供电部门代收,直至收够应买债券额度为止,并按相同额度发给电力建设债券,按电力建设债券的规定享有用电权和偿还本金。订购金不准摊入成本。电力部门收取的订购金,不计入电费收入,不纳税。 
  第六条 地方企、事业单位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和收取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的办法按以下原则办理: 
  1、凡需增容或增加用电量的新老企事业单位,均应先购买债券,再向电业部门申请报装或接电,按第五条第一、二款办理。 
  2、除第三条所列免购债券以外的其他地方企事业单位,一律按实际用电量,每度加收一分钱的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由供电部门在收取电费时同时代收。该附加费原则上由用电单位自有资金支付,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以摊入成本,但不允许擅自提高产品价格。 
  鉴于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免购电力建设债券,为简化手续,对电力趸售县以县为单位,按全部用电量每度电加收六厘钱的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但县对免购债券的单位不得分配债券任务。 
  对生产黄碘、电石、电解铝的用电户,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按每度六厘收取。 
  电力部门代收的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不计入电费收入,不纳税,按月划交河北省集资办电办公室,由省集资办电办公室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用于购买省电力局发行的电力建设债券。 
  3、一九八七年底,根据各地、市实际收取的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数额,由发行单位通过建设银行发给地、市集资办电办公室相同额度的电力建设债券,并按第五条第二款对地、市兑现用电权,再由地、市集资办电办公室按收取的额度发给各企事业单位。对企业已摊入成本的部分,不再发给企业电力建设债券,也不兑现用电权,由地、市集资办电办公室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将债券分别返还省、地、市级财政,对于趸售县和用自有资金支付的企业则发给债券,并按规定享有用电权和领取本金。 
  各企业按附加费办法所分得的电力电量指标仍不能满足企业用电需要时,允许另外多购买电力建设债券。 
  第七条 本债券从购买的第十一年起,每年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年还完本金。 
  第八条 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债券的手续费,按实际发行金额的千分之二点五由省建设银行统一提取,并协调分配使用。各地、市集资办电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发行电力债券的经费和劳务费,由省集资办电办公室按实际发行金额的千分之三统一提取并安排分配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范围的保定、石家庄、衡水、沧州、邢台、邯郸地、市的各电力用户。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我省原已实行的上安电厂集资办法继续有效。 
  本办法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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