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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林起诉王天伦:重庆今普大量坏账无人买单股份转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昔日合作伙伴,如今已变身仇人,一纸诉状诉之于公堂。不仅牵扯出上海梅林与“重庆屠夫”的恩怨情仇,本依靠重庆今普而东山再起的上海梅林前景几何也不禁让人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11月17日,上海梅林突发公告称,该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自然人王天伦。
而有“重庆屠夫”之称的王天伦是上海梅林的控股子公司重庆今普的创始人,3个月之前刚在重庆“打黑风暴”中因涉黑因涉嫌涉黑犯罪,被警方拘捕,据了解,王天伦目前仍关押在看守所,司法机关还在对案件侦办中。
原本合作伙伴为何突然反目成仇?其中利益关系纠结必有悬秘。
大笔坏账无人承担 不得已诉之于法庭
随着重庆打黑行动中,王天伦的落网,上海梅林与王天伦的一系列利益纠结也拉扯而出,似乎还有没有说完的故事。
11月17日,上海梅林将王天伦告上了法庭。
目前,海梅林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然人王天伦向公司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计4530万元,依法查封、冻结王天伦持有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33.55%的股权和相关股东权益,进行资产保全。
11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上海梅林证券部,对方办公人员称,公司高管在外地开会,其他不清楚。
上海梅林称,起诉王天伦的原因是,王天伦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解决重庆今普8657万元应收账款,以及王天伦未能按承诺承担重庆今普的土地使用税225万元。
而在2008年9月,上海梅林刚刚以8650万元,从王天伦及其弟王东明手中,收购重庆今普51%的股权。上海梅林半年报显示,重庆今普担负起支撑上海梅林主营收入的重担。
上海梅林收购报告书显示,截止到2008年6月,重庆今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170万元,扣除坏账准备840万元,应收账款净值为6330万元。
收购当时王天伦对重庆今普2008年12月31日前的应收账款做出承诺”如果应收账款在2009年12 月31日前无法按期收回,形成坏账,”则由其个人予以抵偿。
同时,王天伦还声称,重庆今普在2008年底前的土地使用税无须缴纳,如需缴纳则由其承担,而现在重庆今普按规定补缴了2003年以来拖欠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共224.68万元。
而王天伦不仅还未对此履行承诺,应收账款反而增至8657万元。2009年8月,王天伦在重庆打黑风暴事发,陷入牢狱,至今还未有音讯,不得已诉之于法庭。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上海梅林对这两笔合计金额达到8881万元烂账找不到说法而焦头烂额。”
目前,王天伦持有的重庆今普33.55%的股权和相关股东权益,已经被查封。
上海梅林前景几何?
上海梅林在其公告中表示,”本公司通过审慎调查得知,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的大量对外应收账款有可能导致坏账。”显然,重庆今普的资产质量并不高。
为何明知道应收账款如此之高,上海梅林仍然冒险以8560万元收购王氏兄弟所持重庆今普51%股权?为了延长公司的产业链的收购理由显然有点立不住脚。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开的上海梅林当初与王天伦的《转让协议》的第十一条规定: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本合同方书面同意之情况下对任何人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那么,就是相关当事人有刻意隐瞒的嫌疑。
食品业分析师指出,此前重庆今普收益一直是上海梅林净利润的最主要来源,目前实际支撑其业绩的重庆今普的坏账显现,本在收购时重庆今普的资金就相当紧张,重庆今普如此一来并不能带动上海梅林业绩出现转机,上海梅林也深陷泥沼。
华夏证券食品饮料分析师郑绮告诉记者:“应收账款高,说明赊账比较多,谈判能力不强。大多数食品企业 应收账款高导致坏账,对制造业很不利,所以一般食品企业都会尽量消除,对应收账款控制很合理,要求款到付货。”
难道收购坏账累累的重庆今普仅仅是为上海梅林寻找一个存在的支撑点?
对于身处亏损边缘的上海梅林而言,重庆今普曾占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半壁江山,对公司业绩贡献至关重要。如今爆出坏账,上海梅林又将寄希望于何处?
今年8月1日,梅林集团将把其持有的上海梅林18084万股股份转让给益民集团。上海梅林的股权正式上移,上海梅林成为光明食品集团的孙公司、益民集团的子公司。旨在整合资源,为改善上海梅林的盈利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上海梅林面对多方劣势的局面,上海梅林前景堪忧,背景雄厚的大股东是否会跳出来伸出援助之手?
记者 贾 丽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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