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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共同被告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被告

关于追加共同被告的问题 

    只要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就必须(而不是能不能的问题了)依职权追加被告,不需已确定的被告同意。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法院经当事人(被追加人)同意,才可以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注意后几条,都有明显的“必须追加”规定): 1、根据《民诉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根据《民诉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这里一定要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具体区别。区别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的关键在于三点:其—、合伙组织是合法成立;其二、合伙组织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其三、合伙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合伙组织有负责人。 4、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诉讼,企业法人分立,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根据《民诉意见》第52条,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注意:在一般保证中:(1)可以只列被保证人(债务人)为被告;(2)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3)不能单独将保证人作为被告。在连带保证中:(1)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2)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3)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注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9、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在继承中,被遗漏的继承人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根据其诉讼主张是否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来决定的。如果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的,就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和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冲突的,就属于共同诉讼人。 10、根据《民诉意见》第55条,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11、根据《民诉意见》第56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2、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均作为共同被告。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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