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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高院判银行全赔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银行卡被盗

    银行卡被盗刷高院判银行全赔

    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的同时就等于和银行签署了一项保护协议,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然而,当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导致储户一方受到损失的话,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储户的损失。这不仅体现的是银行对客户的责任,更体现了法律对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最大保护。


  贵州市民刘先生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被盗刷189万余元,刘随后起诉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农行六盘水分行赔偿全部损失。
  5日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期的典型案例,刘先生银行卡被盗刷案就是其中之一。据了解,刘先生于2010年7月4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95万元,7月14日,他发现银行卡仅剩5万多元。刘先生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刘先生所持的银行卡被他人非法复制,于7月13日在境外一次性消费了189万余元。刘先生随后起诉农行六盘水分行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农行六盘水分行需承担70%的责任,支付一百多万元的赔偿,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后判决农行六盘水分行履行约定合同,向刘先生付189万元存款和利息。法院认为,刘先生办理了农行银行卡,并与农行六盘水分行签订了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余波说,储户办理了银行卡,银行负有保证储户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这是储户对银行的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余波表示,通报此典型案例的意义在于,以后全省同类案件可以此作为参考、标杆,统一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同时也提醒储户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希望银行有所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和安全技术等级。
  该案,储户的银行卡被复制后盗刷189万。贵州省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70%,储户自行负担30%。判后,双方上诉。贵州省高院二审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遂改判银行全赔。
  此案判决正确,银行应该对自己的银行卡安全负责,银行有义务保障识别卡的唯一性,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而储户是正常使用,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其实,该案还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及合同法的可归责性问题。该案中,第三人(犯罪分子)侵害了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但无论是否破案,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追究。银行赔偿的原因有二:其一合同的相对性,银行违约首先要赔偿,然后由银行去追偿,而不是让储户向第三人追索。其二、可归责性,即储户损失的造成,是可以归责于银行有技术漏洞,而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造成的,银行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当前,全国各地银行正在把磁条的银行卡,换成磁芯的银行卡,以提高安全性。这个换卡行为,是银行对自己产品的完善,也是为了回避被盗刷赔偿的风险,因此换卡费也应由银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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