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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不明的债务纠纷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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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3月借给一位朋友1万元现金,当时,我的朋友亲笔写下了借条,虽然,写明了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以及借款数额及日期,但由于双方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未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
去年,我写信向其催讨,要求其收到信后三个月内还钱,他称自己经济困难,拒绝还款。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但听说诉讼时效只有二年,而借款至今已经有五年了,不知,法院是否会受理?
 
john
答复:
john: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您在1997年借款1万元给您的朋友,你们双方之间即产生了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您对您的朋友享有要求其返还借款的债权,您的民事权利就在1997产生了。另由于当时你们双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故您有权随时要求其还款。在2001年,他收到您的催款通知后,明确表示了拒绝,至此,您的债权才开始受到了侵害。因此,二年的诉讼时效就应从您知道其拒绝还款的意思表示之时起,即从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不应从您的权利成立之时,即从1997年3月开始起算。
另外,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其民事权利得到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而非丧失诉权。故即使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只要当事人符合提起诉讼的若干条件,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嬛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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