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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当被告 法院判定负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借款不还担保人当被告 法院判定负连带清偿责任
  老林向小连借款5万元,小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老林过了还款期限却没有还钱,小连无奈将老林和小林一起告上法庭。
  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作为担保人在担保签字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遂判定小林对老林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去年初,老林以做生意为由向小连借款5万元,说好去年底还款,小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到了还款期限,老林却没有还款,小连多次催讨未果,于今年6月告上法庭,要求老林还钱,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小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仓山法院开庭审理时,两个被告都没有出庭应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放弃诉讼权利,小连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法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老林向小连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老林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支持小连要求老林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
  小林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小林对老林的5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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