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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赖帐,一封律师函借款人主动偿还债务​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0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债务偿还

债务人赖帐,一封律师函借款人主动偿还债务

                          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案情介绍:

2009年7月20日胡明夫妻因装修房子,资金短缺,向张平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三年内还清,即至2012年7月20日止。其间,胡明夫妻俩人已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前向张平偿还了人民币2万元的借款,还剩下人民币8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且目前约定的清偿期已过。

案件进程: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张平曾多少次向胡明夫妇二人催讨借款,要求夫妻二人归还借款,但夫妻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在万般无奈之下,债权人张平通过媒体于2012年9月5日找到云南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律师,律师经过对案件时行全面的分析后接受了当事人张平的委托,代为办理本案。 

代理律师在接受债权人张平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策划,于2012年9月10日向债务人胡明夫妇送达了律师函,具体内容如下: 作为本案的债权人张平的律师,对本案抱有与你们夫妻二人协商处理的诚意与期望。作为本案中的债权人张平,也是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希望能与你们协商解决,但并未得到满意答案,但对你们夫妻二人仍抱有“茫茫人海能相识即是缘”的心态,从感情上并未想与自己的朋友对簿公堂。为了能使你们夫妻二人客观清楚地了解本案,作为债权人张平的律师有义务将本案中存在的一些关键情况向你们夫妻二人沟通说明。

 一、权利义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你们夫妻二人负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同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从逾期未还之日债权人有权主张要求债务人支付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 

二、在本律师函发给你们夫妻二人后10日内,还拒不归还借款,本所将协助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处理此事。

作为债权人张平的律师,在此需要向胡明夫妻二人说明:本案如果启动法律程序,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夫妻二人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一)时间成本;

 作为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最基本的时间成本如下:提交答辩状、提交证据、领取传票、出庭应诉、领取判决书等,而对于你们夫妻二人均有固定工作的人来说,完成以上程序则要8到10个工作日,需向单位请假,而目前大部份单位请假不发工资,甚至有的还要扣工资,所以这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二)诉讼成本; 

作为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鉴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预测一下结果。

(三)家庭、社会成本。

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家庭或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对你们今后的工作或生活产生影响。 作为本案中的债权人,始终相信你们夫妻二人是他永远的朋友,朋友有困难时伸手帮一把理所应当,你们夫妻二人也不为因为借款纠纷而伤害朋友之情。作为律师,我们始终相信每一位债务人都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这就如同律师的本份就是精尽自己的法律技术维护每一名当事人的权利一样。希望你们夫妻二人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归还张平的借款,别辜负当初张平借款给你们夫妻二人的信任,和谐妥善处理好本案,以避免双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与麻烦。 

在律师函发出的第二天,债务人胡明就主动与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联系,并讲述当事人双方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目的在于逃避偿还债务,沟通过程中双方并未达成共识。债权人于2012年9月25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论案: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该类纠纷往往都发生在借贷关系形成时,双方当事人彼此关系较好,或者属于某种特殊的亲戚朋友关系,基于诚信关系很多当事人之间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以至于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权,此时很可能导致一些过激行为的发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明晰的,为债权人的成功维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律师建议广大朋友,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是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任务人,在借贷关系形成时一定要签订借贷合同出具借条并收集保存好与借贷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方面维权。

审判结果:

在债务人收到债权人的起诉状副本后,主动带上应当归还的借款8万元到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偿还了借款,本案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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