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主体必须是原债权人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7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主体必须是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对该转让债权如何处分,转让给谁,只有原债权人才有处分权利。在债权转让时,有的原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叫新债权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新债权人就拿着借条、欠条告诉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叫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是绝对不行的,这种通知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为,这种债权转让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债权人受让的是权利,如果新债权人通知有效的话,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容易导致有人滥用“通知”权利作弊,从而有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清楚,只有原债权人才是通知义务的唯一主体。原债权人是法人的,由法人单位通知;是公民个人的,由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债权人为通知义务主体。否则,不发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