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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并存债务承担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刘荣广律师,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并存债务承担法律效力

并存债务承担简单的来说其实就是指的债务人不会脱离合同关系,但是有其他的人会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他会和债务人一起共同承担合同的义务。那么关于并存债务承担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就由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并存债务承担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

一、承担人的抗辩权

债务加入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 ,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 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 ,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无效 。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 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也可以进行抗辩。此外, 在双务合同中, 新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 对于在承担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上,其理论界存在一致的看法,但是在抗辩权的具体内容上和相应的程度上, 其存在着分歧和争论, 进行相应的探讨为之必要。本文就承担人能否以债权人和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问题 进行简要的探讨。对此问题 ,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黄立教授认为“加入人之义务, 在内容上应以原债务人之现存债务为准,并非因此契约而建立新的债权关系 。 因此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权人之事由 ,加入人亦得以之对抗 债权人,但不得以属于债务人之债权为抵销。”林诚二教授认为 “对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和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债务加入作了不同的处置。在由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中,系以担保原债务为目的,应以原债务的存在为条件,若原债务经撤销或解除归于消灭,承担契约应溯及的归于消灭。但如果是由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 其效力不受该原因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黄立教授的观点。因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而成立债务加入时, 其是以原债务为基础,原债务因撤销、解除、无效或有效的免责履行而消灭的,承担人都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

二、从债务的转移

原债在债务承担发生前产生了违约,利息这些从债,那么是否随债务承担而发生转移 虽然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对此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86条规定:“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法条看似乎应持肯定回答。但笔者认为这些从债务除非当事人对此达成合意,否则不得转移。因债的相对性之故,所以承担人对于原债的具体情形难于深入了解,对于债务加入前是否发生或者发生了什么与原债相关的其他债务更是一无所知 , 如果苛以其承担其他债务,则会使承担人的承担风险大幅提升,不利于承担人的保护。当然,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事先向承担人告知,然后再由承担人决定是否仍然承担, 但这无异于达成合意。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三方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协议产生的债务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加入债务,其与债务人间一般都会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当事人间对债务处分的合意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在无约定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协议时,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是否享有的追偿权,理论界说法不一,实践中根据债务加入原因及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结果也不一致。

在上文中,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并存债务承担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了的内容过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的专业律师。

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民间借贷即公民之间的个人借贷,是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的。合法民间借贷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民间借贷也就存在不少风险。具体来讲,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呢针对这些风险,借贷双方怎样才能避免民间借贷风险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回答。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担保风险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注意担保期间,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总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怎样才能避免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人。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借多少。忌超能力举债。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民间借贷期限多长。忌失去控制。要认真权衡收益与风险。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民间借贷怎样担保。忌拉不下脸来。前面都考察好了,还要考虑什么人给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有信誉,是否有代偿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财产或权利作抵押或质押,这样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登记。这样才能有保证。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由于民间借贷存在着不少风险,不管是借贷方,还是出借方都要注意小心防范。其中,出借方在借钱给他人时,要注意将相关的事项约定清楚,比如对借款利息、还款日期等重要事项的约定,以防范可能存在的民间借贷风险。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都不妨向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的咨询解答,以更好地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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